太原9月29日电 (杨佩佩)“《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是中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引领推动、服务保障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福明29日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山西省是著名的革命老区,红色文化遗址不仅数量多而且分布广,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红色文化遗址约有3400余处。
在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红色文化遗址大多分布在太行、吕梁等边远山区,点多面广、保护利用难度大;红色文化遗址底数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保护机构和人员严重短缺等问题比较突出。
李福明表示,条例建立了分级保护、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等制度,具有先行性、创新性。还明确规定了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为代表的山西红色文化的挖掘弘扬,突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地方特色。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共6章3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最后一章附则。
“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阎默彧说,主要从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四个方面规定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制度。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完)